2025-12-18 11:19来源:
法律法规及官方公告:https://www.boletinoficial.gob.ar/detalleAviso/primera/326096/20250529
第一部分
行政部门
第366/2025号法令
DNU-2025-366-APN-PTE - 条款
布宜诺斯艾利斯市,2025年5月28日
鉴于已查阅文件编号EX-2025-50247728-APN-DNM#JGM、第346号法律及其修正案、第24,521号法律及其修正案、第25,871号法律及其修正案以及第26,206号法律及其修正案,并且
考虑到:
正如《国家宪法》序言所述,该宪法的制定,除其他原因外,是为了“确保我们自身、我们的后代以及所有希望居住在阿根廷土地上的世界各地的人们都能享有自由的福祉”。
《基本法》第20条规定:“外国人享有本国领土内公民的一切公民权利;他们可以从事工业、商业和专业活动;拥有、购买和出售不动产;航行于河流和海岸;自由信奉其宗教;依法立遗嘱和结婚。”
上述条款还规定,外国人“没有义务接受公民身份,也没有义务缴纳额外的强制性捐款。他们通过在本国连续居住两年即可获得入籍;但是,对于任何提出申请并证明其为共和国做出贡献的人,当局可以缩短居住期限。”
关于外国人在该国权利和促进移民的宪法规范主要源于胡安·包蒂斯塔·阿尔贝迪的影响。他在其著作《阿根廷共和国政治组织的基础和出发点》中阐述了“治理即人口增长”的原则。
我们的宪法制定者在制定《国家宪法》时追求的主要目标之一是鼓励移民,以增加国家人口并丰富其文化。
这一点也体现在《基本法》第25条中,该条规定:“联邦政府应鼓励欧洲移民;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约束或征税外国人进入阿根廷领土,只要其目的是耕种土地、发展工业以及引进和教授科学与艺术。”此外,《最高法》第75条第18款和第125条也对此作出了规定。
关于公民身份和国籍,《最高法》第75条第12款规定,国会的职责是“为阿根廷的利益,根据自然国籍和自愿国籍原则,为全国制定关于入籍和国籍的一般法律”。
鉴于根据宪法规定的权力分配,通常情况下,国家立法机关负责制定移民政策,而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该政策。
鉴于行政机关的这项职责源于其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例如保障安全、健康和满足民众的各种需求,同时确保移民融入阿根廷社会,避免造成社会失衡。
鉴于,如同国家的所有目标一样,移民政策的实施必须特别注重阿根廷人民的共同利益。
移民法规属于各国的专属管辖范围,正如国家最高法院所裁定,国际法的一项公认原则是:“每个主权国家都拥有其固有的、维护自身主权所必需的权力,即禁止外国人入境或在国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和条件下允许外国人入境”(判决书:164:344)。
促进移民和承认外国人在我国享有的广泛权利,成为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历届政府政策的基础。
基于我国宪法确立的原则,并得益于当时实施的政策,1880年至1914年间,超过400万外国人来到阿根廷共和国,对该国的经济发展和人口结构产生了重大影响。
我们的文化因这种移民现象的影响而丰富起来,国家也成为了跨文化中心,促进了进步,并塑造了一个引以为傲的多元化公民群体。
现行移民制度主要依据2003年颁布的第25,871号移民法及其修正案。该法规范了个人在该国的入境、停留和离境。
上述法律制定的规章制度鼓励移民,并承认非法入境或非法滞留者享有的诸多权利,在特定情况下,甚至赋予他们与合法居民同等的权利。
就此而言,上述法律第7条规定:“外国人的非法移民身份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妨碍其入学,无论该教育机构是公立还是私立;是国家级、省级还是市级;是小学、中学、高等院校还是大学。教育机构必须就纠正非法移民身份所需的程序提供指导和建议。”
关于公共卫生系统,该条例第8条规定:“任何情况下,不得拒绝或限制任何需要健康、社会援助或医疗保健的外国人享有该权利,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
此外,上述条例表明,尽管移民法对该国的各种居留类别有所区分,但这些区分与享有医疗保健和教育等权利无关。
此外,上述移民法第29条(该条规定了入境和居留限制)规定了以下理由:“a) 向当局提交实质上或意识形态上虚假或篡改的本国或外国文件(……)b) 被禁止入境(……)c) 在阿根廷或国外被判有罪或目前正在服刑,或有武器贩运、人口贩运、毒品贩运、洗钱或投资非法活动的犯罪记录,或根据阿根廷法律可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任何罪行”,等等。
该法第62条规定了执行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取消外国人的居留权并将其驱逐出境。其中规定,如果“为了获得移民福利或阿根廷公民身份,实施了虚假行为或文书,或以欺诈或无效同意的方式实施了行为,或提交了内容或思想上虚假或篡改的文件”,以及“该居民在阿根廷共和国被判犯有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或有多次犯罪记录”,则构成驱逐出境的理由。
此外,该移民法还规定了行政程序,并提供了多种行政和司法上诉途径。
就此而言,在国家移民局(隶属于内阁副部长办公室的去中心化机构)作出决定后,立法机关规定受影响的外国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上级上诉和上诉至更高级别的机构,也可以向主管初审法院提起直接上诉。
此外,为了保障所有移民的正当程序权利,法律规定了多项保障措施,例如在必要时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和翻译服务。
移民法规必须与第346号法律结合分析,该法律规定了根据国家法律体系谁被视为阿根廷公民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获得阿根廷公民身份。
公民身份的授予方式和获得公民身份的各种情况都会影响移民流动。
上述法律导致了一些《国家宪法》未曾预见的情形,使得个人能够获得阿根廷公民身份。
最终,现行法律体系清晰地展现了立法者促进移民的意图,这与宪法制定者的初衷一致。立法者采用了特定的手段和工具,而根据国家立法机构的说法,这些手段和工具在21年前(即第25871号法律颁布之时)符合当地的实际需求。
然而,当前的移民潮发生在一个与往年截然不同的全球背景下,带来了新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挑战。
此外,由于诸如新型流动方式的出现和技术进步等诸多因素,当今社会联系日益紧密,文化交流的速度和动态都远超以往的想象。
鉴于,各国经历的政治和社会危机引发的移民潮比以往更加频繁,导致我国也面临着大量移民涌入。
鉴于,这些异常的移民潮还不包括阿根廷共和国通常接收的大量人口。
鉴于,在分析上述现象时,必须考虑到我国边境线漫长,以及管控非法越境机制的不足,这些因素导致外国人不断非法入境。
鉴于,根据现行法规,执行机构也缺乏足够的手段来确保移民法的有效执行。
即使在实施了诸如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公民移民特殊合法化制度(该制度由国家移民局于2024年9月5日通过的第388号决议批准)等特殊合法化方案之后,我国的非法移民问题仍然亟需采取紧急措施。
然而,尽管本届国家政府已动用一切手段促进移民合法化,但鉴于现行法律法规未能有效阻止外国人入境或非法居留,这些努力仍然不足。
此外,近期美国政府推行的驱逐政策又带来了新的风险。
超过一百二十五万(1,250,000)名来自美洲国家的移民已被该国驱逐出境,其中超过十三万八千(138,000)人是南美国家公民。
据该国最高当局称,这一数字还将显著增加。
目前,入境和在该国居住极其便利,且可免费享受医疗和教育服务,这表明相当一部分被驱逐者很可能在我国定居或试图定居,这将对我国经济和基本公共服务造成影响。
上述现象对阿根廷共和国而言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警示信号。
鉴于他们被驱逐出境的身份,这些人是曾非法入境他国的移民,因此有理由推断他们进入我国并非合法,而是非法入境。
此外,大量移民不受控制地涌入该国,可能超出移民管控能力,导致行政机制不堪重负,从而对国家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大量外国人涌入将严重扰乱国家、省和市级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
不受控制的移民潮往往使移民自身处于极度脆弱的境地。由于缺乏充分的法律框架和支持,他们可能遭受劳动剥削或性剥削,或参与边缘化活动,从而推高该国的犯罪率。
除了上述情况外,还必须考虑近期在“与恐怖主义行为及其融资有关的人员和实体公共登记册”(RePET)中登记的组织所带来的风险,例如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阿拉瓜列车”(Tren de Aragua)和隶属于智利“阿拉乌科·马列科协调组织”(Coordinadora Arauco Malleco)的“马普切祖先抵抗组织”(Mapuche Ancestral Resistance)。
因此,某些移民的入境,由于其所从事的活动,可能会对我们的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最终,不受监管和管控不足的移民对阿根廷公民和移民本身都构成风险。
因此,必须实施相关机制,以加强国家有效管理移民流动的能力,改善边境管控,并确保外国人的到来有助于增进国家福祉,且不会损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稳定。
2003年颁布的法律框架已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和形势,使我国面临各种危险和负面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去的二十年中,有167.3万人因相关程序而被驱逐出境、勒令离境或采取其他措施,从而被认定为非法移民。
然而,在这些人中,有228,591名移民有最后一次入境记录,由此推断他们并未离开该国,而是非法滞留;另有173,622名移民没有入境记录,这也表明他们非法滞留该国。
就此而言,过去20年中被认定为非法滞留的移民中,超过24%的人仍然留在该国。
此外,自本届政府执政以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市,已有超过4,400名外国人被拘留,其中60%的人移民身份非法或以游客身份入境。
因此,亟需对第25871号法律进行修订,以建立适当的法律框架,保护阿根廷公民和合法入境阿根廷的移民的权利,确保移民合法化和公共安全。
为此,必须制定明确的标准,界定入境和合法居留的条件,并为合法居住在阿根廷境内的人员有效享有其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
这将有助于推进我国无证移民身份合法化的进程。
必须修改获得不同居留类别的最低要求,并明确界定每个类别所享有的权利。
具体而言,应更加严格地审查每份永久居留申请,防止向可能对国家构成风险的人员授予永久居留权。
拟议的修改将有助于遏制“生育旅游”。近年来,“生育旅游”是滥用移民法最常见的形式之一,其唯一目的是为子女获取阿根廷国籍,从而使父母能够获得永久居留权,并最终获得公民身份,进而获得阿根廷护照。
为此,还必须明确规定,申请永久居留权者必须证明其拥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在阿根廷维持生计,且无犯罪记录。
无论如何,家庭团聚——移民法、国际条约以及我国最高法院判例所承认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所有情况下都将得到保障。
根据第25871号法律及其修正案第29条和第62条的规定,许多可判处监禁的罪行并不构成进入或留在我国领土的理由。
这使得那些在我国境内或境外犯罪的人能够不受任何阻碍地居住在我国,从而危及所有阿根廷公民以及居住在我国或过境我国的其他外国人的安全。
因此,有必要加强第29条和第62条的规定,以保障公共秩序和那些遵守基本共存规则居住在我国领土上的人们的安全。
我国最高法院已确认,国家拥有无可置疑的权利,可以根据宪法原则,在公共利益的需要下,对外国人入境进行监管和限制,并明确指出,这与最高法律所保障的个人权利并不冲突(参见判决:171:310;183:373;200:99 等)。
然而,所倡导的更严格的措施绝不会违背家庭团聚原则,因此,未成年人的权利,例如可能因居留权被取消和入境受阻而受到影响的权利,将得到保障。
必须更明确地界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拒绝外国人入境,以便尽可能减少非法入境。
有必要明确说明前文所述的拒绝、取消居留权和驱逐出境会带来哪些后果,以防止那些不被允许进入该国领土或被迫离开该国的人重新入境。
此外,有必要明确规定,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允许未经移民局授权的入境点入境。这无疑将标志着移民管控的进步,并能有效防止外国人非法越境。
同时,还必须要求外国人在入境时提交一份宣誓声明,声明其入境目的并承诺不推翻声明内容。
为有效、妥善地实施本法令所提出的改革,必须为隶属于内阁副主任办公室的下属机构——国家移民局——提供必要的工具,以便其充分核实外国人在境内停留的合法性。
拟议的修改旨在确保入境和居留的合法性及对最低要求的遵守并非空谈,而是能够得到选择入境和居留我国领土的人员的切实尊重。
此外,还需明确外国人在确定住所方面的义务,以及向住所报告任何变更或更新的义务,并纳入提供电子邮箱地址的要求。
上述措施将提高行政和司法程序的效率,并更好地保护已入境外国人的辩护权。
此外,还需明确预防性拘留的界限,以确保驱逐出境的执行,并确保在对取消居留权或宣布外国人居留不合法的措施提出上诉的过程中,外国人不会逃跑或逃避司法制裁。
这并不意味着将预防性拘留制度变成剥夺移民自由的手段,这与该措施的初衷背道而驰。相反,其目的是在严格尊重宪法保障的前提下,确保任何最终的驱逐出境都能得到执行。
此外,还需修改对移民决定提出异议的行政程序。
相关法规规定了各种上诉程序和延长的期限,但这非但没有保障公民的权利,反而使程序变得冗长且不必要,阻碍了移民法规的有效实施。
鉴于移民法第25871号及其修正案所规范的程序的性质和适用情况,必须加快处理速度。
程序的缓慢会导致所有相关人员遭受不良后果。
出于同样的原因,在司法阶段,建议将直接上诉提交至相应的上诉法院,而不是之前管辖的初审法院。
拟议的修改不会削弱相关人员的辩护权;相反,其目的是为他们提供更有效的程序工具,以保障其权利并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得到尊重。
此外,还必须强调受滥用移民做法影响的另一个主要领域:阿根廷公共卫生系统。
由于一些邻国的医疗政策存在问题,这些国家的公民前往阿根廷共和国的唯一目的就是免费享受公共医疗服务,这种情况已屡见不鲜。
在许多情况下,这种现象甚至发展到移民入境阿根廷后直接前往医疗机构,并在接受所需治疗后立即返回原籍国的地步。
同样,越来越多的外国公民进入阿根廷共和国,仅仅是为了免费享受复杂的医疗服务。
这种现象中存在的滥用权利的另一个例子是,一些外国人入境并申请临时居留权,并非为了定居,而是为了接受医疗保健,而且往往需要长期停留,这会给相关司法管辖区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
受此类目的驱动的移民涌入,导致医疗机构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增加,医疗机构必须满足这些需求,但由于有义务分配人力和物力资源来治疗这些移民,因此影响了医疗服务的质量。
上述行为的泛滥对我国医疗体系的可持续性产生了深远影响。
从预算角度来看,据卫生部统计,2024年,移民在国家医院的就诊费用约为420亿比索(420亿美元);而同期外国人的出院费用总计达720亿比索(720亿美元)。
此外,这些外国人的出院人数占所有出院人数的10.58%。
移植领域也受到了影响。虽然我国已在该领域建立了完善的基础设施,但该地区其他国家却存在显著不足,导致外国患者在缺乏后续临床随访、追踪或生物警戒等必要机制的情况下,选择在我国境内寻求治疗——而这些机制对于患者的生存至关重要。
允许无意在阿根廷定居和发展的移民免费使用阿根廷医疗保健系统,既不利于我们的社会,也不受我国宪法保护。
国家宪法不允许外国人以牺牲本国居民所享有的基本服务为代价来获取这些服务,而这些服务完全由本国居民缴纳的社保金提供资金。
因此,应授权公共医疗机构向非永久居民、仅临时居住于此的外国人收取服务费用。
然而,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在紧急情况下,应继续向非法入境或没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提供医疗服务。
这项拟议措施将惠及所有阿根廷公民,因为它将减轻公共医疗服务的压力,并有助于改善医疗保健系统的预算状况。
最终,实施这项措施是必要的,以确保公共医疗机构能够收支平衡,防止外国人对医疗服务的过度需求导致医疗系统崩溃,进而影响阿根廷居民。
此外,必须要求入境阿根廷的外国人申报其拥有医疗保险,以便通过该保险支付在阿根廷的医疗费用。这将有助于该措施的有效实施,并确保医疗服务提供效率更高。
如此一来,便可朝着法律改革的方向迈进,从而系统地阐明平等权利、医疗体系可持续性和保护国民权利的原则。
公共医疗体系中存在的情况与公立大学教育领域的情况类似。
多年来,大量外国人涌入阿根廷并获得居留权,其唯一目的就是在阿根廷共和国的公立大学免费攻读本科课程。这是因为在他们的原籍国,大学要么收费高昂,要么免学费名额非常有限。
近年来,公立大学的外国学生人数显著增长。具体而言,外国学生人数从2015年的35,202人增长到2023年的82,797人,增幅超过135%。而同期,私立大学的外国学生人数仅增长了58%。
根据现有数据,2023年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共有326,421名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中包括38,185名国际学生。
在分析期间,该机构的总支出约为255,839,758,121比索($255,839,758,121),按2023年价格计算,每位学生的成本约为783,772比索($783,772)。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在那些需要大量人力、技术和基础设施资源才能发展的专业中,国际学生的数量尤其高。例如,在公立大学的医学专业中,到2023年,超过25%的学生是国际学生。
据查明,一些境外机构和中介提供代办学生赴美定居所需手续的服务,其中许多机构谎称与教育机构有协议或合作安排。
《宪法》第75条第19款赋予国民议会“制定有关教育组织和基础的法律(……)以保障免费、公平的公立教育原则以及国立大学的自治和自主管理”的职责。
根据这一宪法授权,《高等教育法》第24521号及其修正案第2条之二第一款规定:“在公立高等教育机构接受本科教育是免费的,并且禁止对其征收任何类型的直接或间接税、费用、征费或关税。”
上述规定与第25871号移民法第7条相符,该条保障“外国人的非法移民身份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妨碍其入学”。
现行制度导致了一种荒谬的局面:非法入境或滞留阿根廷境内的移民可以免费进入公立大学就读。
考虑到阿根廷境内大量无证移民的存在,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显而易见。
免费大学教育原则已写入我国法律体系,旨在保障所有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居民,无论其社会经济地位如何,都能获得优质教育。
如前所述,《国家宪法》第75条第19款不仅确立了免费公共教育原则,也确立了公平原则。
那些专程来我国攻读大学学位的人,理应通过缴纳学费为国家大学体系做出贡献,这体现了公平和合理性,尤其考虑到他们无需承担与阿根廷公民和永久居民移民类似的税收负担。
该方案强调了一个基本却常被忽视的原则:法律体系将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确立为公立体系,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免除其运营成本。
恰恰相反,教育体系如同医疗体系一样,作为公立体系,其资金来源于每一位通过缴纳税款为国家税收体系做出贡献的居民。
众所周知,与教育相关的各界人士组织了公开示威活动,要求为大学提供更多资源。
鉴于此,必须采取一项措施,在不损害财政平衡的前提下,使国立大学能够支付各项开支,并确保教育服务的正常运转。
此外,为此紧急实施的政策不应是权宜之计,而应是能够保障大学短期和长期开支的长期方案。
允许非永久居民的外国人缴纳大学教育费用,将使国立大学能够以可持续的方式支付部分开支,并兼顾阿根廷公民的利益。
这项措施还将使公共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这些资源不再用于资助那些完成学业后不打算留在我国的外国人的教育和医疗,而是用于改善纳税人的生活。
鉴于阿根廷共和国正处于经济稳定阶段,此前经历了数年的危机,这一点尤为重要。
然而,对医疗和教育服务收费必须保障那些以在我国定居为目的的外国人的权利。
《国家宪法》赋予他们在公民权利方面与阿根廷公民完全平等的地位。
因此,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将享有与本国公民相同的接受高等教育和使用公共医疗服务的权利。
因此,必须对第346号《公民法》进行现代化改造,以加强入籍申请的安全、效率和透明度标准,并更好地利用国家各领域的现有资源。鉴于,与一百五十多年前上述法律颁布时的情况不同,如今获得国籍,进而获得阿根廷护照,涉及诸多安全问题,这些问题既是出于阿根廷国内事务,也是出于阿根廷共和国在国际层面所承担的承诺,必须加以解决。
鉴于,阿根廷公民的全球流动性目前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国家所拥有的宝贵资产。在这方面,持有阿根廷护照的人可以免签进入一百七十多个国家。
因此,有必要修改阿根廷公民身份的授予标准,以加强安全措施,防止任何滥用风险。
否则,滥用行为将继续发生,由于阿根廷公民身份的价值与其他国家相比有所降低,将对阿根廷公民的利益造成切实损害。
为此,至关重要的是,由隶属于内政部副部长办公室的去中心化机构——国家移民局——负责公民身份的授予,因为该局能够妥善核实每个具体案例中授予公民身份的合理性。
显然,将公民身份授予这样的行政程序继续置于国家司法机构的管辖之下是不合理的,这意味着将本可用于履行国家政府该部门特定职能的资源分配给司法机构。
这项改革将提高移民程序的效率、安全性和透明度,因为申请人的所有记录将统一到一个机构,从而减少决策中的自由裁量权,并简化公民身份申请流程。
此外,还必须明确界定外国人在阿根廷的居住时间何时被视为连续,从而确定其何时有资格申请阿根廷公民身份。
为防止政治滥用,必须限制在申请人未证明其在阿根廷居住的情况下授予阿根廷公民身份的情况。
在前款所述条件下,应确保对在阿根廷进行重大投资的人士获得公民身份。
此外,应授权经济部运用客观标准,确定在阿根廷的投资是否因其重要性而符合公民身份授予条件。
这项措施将激励在我国的投资和创造就业机会,最终惠及所有阿根廷人,并促进这个伟大国家的增长和重建。
鉴于这项拟议措施的特殊性,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其唯一职责是评估基于在阿根廷共和国进行重大投资的公民身份申请。
这项措施将鼓励对我国的投资,并促进阿根廷的开放和融入世界,同时与国家政府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实施的其他政策相辅相成。
关于公民身份准入的规定直接影响阿根廷公民与世界其他地区交往的自由程度,因此必须尽可能有效地予以保障。
总之,国内和国际移民形势已对所有居民构成明显风险,因此必须紧急运用宪法体系所规定的所有工具来纠正这一局面。
阿根廷共和国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仍将是一个对移民开放的国家,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走向极端,忽视那些生活在我们土地上的人们。
移民法规不完善所带来的风险十分严重,影响到所有阿根廷人。
只需看看目前我国境内无证移民的处境就足以说明问题。他们非法活动,却享受着我国赋予他们的权利,而这损害了我们国家居民的利益。
当前的全球形势使阿根廷社会面临新的风险:如果不尽快更新其移民法规,阿根廷将遭受其他国家危机的影响。
鉴于上述情况的特殊性,无法按照《国家宪法》规定的常规程序制定法律。
鉴于第26122号法律规定了国家国会根据《国家宪法》第99条第3款的规定,对国家行政部门颁布的必要性和紧急性法令进行干预的程序和范围。
鉴于上述法律规定,常设两院制委员会有权对必要性和紧急性法令的有效性或无效性作出裁决,并可在十(10)个工作日内将其意见提交两院全体会议审议。
鉴于相关法律咨询机构已提供其所需的意见。
鉴于本法令系根据《国家宪法》第99条第3款赋予的权力颁布。
因此,
阿根廷总统
经与各部长一致同意
法令:
第一章
对第25,871号移民法及其修正案的修订
第一条——第25,871号移民法及其修正案第六条由以下内容取代:
“第六条——国家在其所有管辖范围内,应确保移民享有与国民同等的保护、支持和权利,并根据各类移民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在社会服务、公共产品、健康、教育、司法、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
第二条——《移民法》第25871号及其修正案第七条现以如下内容取代:
“第七条——外国人即使其移民身份不合法,也有权被公立或私立、国家、省或市级的初等、中等教育机构录取为学生,其移民身份不得成为任何歧视的理由。教育机构应就纠正非法移民身份的必要程序提供指导和建议。”
第三条——《移民法》第25,871号及其修正案第八条现以如下内容取代:
“第八条——在紧急情况下,任何需要社会援助或医疗保健的外国公民,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均不得被拒绝或限制获得这些援助或医疗保健。
持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可以与阿根廷公民一样,享受公共医疗保健服务。
除前述各款规定的情况外,在国家政府管理的医疗机构中,医疗服务或常规保健服务仅在出示医疗保险或预先支付服务费用后方可提供,具体条件由卫生部制定。”
第四条——《移民法》第25871号及其修正案第20条现替换为以下内容:
“第20条——外国人可根据‘永久居民’、‘临时居民’或‘过境居民’类别入境和居留。
国家移民局应确定变更外国人最初入境类别或子类别的可行性。
一旦启动相应程序,在程序作出决定之前,执行机构可授予“临时居留”许可,如授予该许可的理由不复存在,则该机构应撤销该许可。该许可有效期最长为连续九十(90)天,并可由上述移民局作出有理有据的决定予以续期。
前款所述居留许可允许持有人在其有效期内在国家境内停留、毕业、入境、工作和学习。
临时居留许可的延期和续签并不赋予申请人获得入境许可的优先权,也不构成证明与该国联系的有效居留权,而这种联系是获得永久居留权或通过入籍获得国籍所必需的。
第五条——《移民法》第25,871号及其修正案第22条被以下条款取代:
“第22条——任何外国人,如欲在阿根廷永久定居,并已获得国家移民局的入境许可,即被视为‘永久居民’。
在办理居留申请时,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拥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在阿根廷生活,且无任何可能导致申请被拒的犯罪记录,所有条件均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在国外出生的阿根廷公民(包括土生土长、已入籍或选择加入阿根廷国籍的公民)的子女,均被视为永久居民。当局将允许其自由入境和居留。”
第六条——以下内容纳入第25,871号移民法及其修正案第23条第ñ)款:
“ñ) 家庭团聚:指阿根廷公民(包括土生土长、已入籍或选择入籍者)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或指永久居民或临时居民的配偶、父母或未满十八(18)周岁且未成年的未婚子女,或残疾子女。该永久居民或临时居民获准在阿根廷停留最长三年,或其家庭成员获准停留的期限相同,该临时居留证可续签,并允许多次出入境。移民机关在批准家庭团聚申请时,必须考虑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家庭团聚权的范围。”
第七条——《移民法》第25871号及其修正案第25条由以下条款取代:
“第25条——获准以‘临时居民’或‘过境居民’身份入境的外国人,可在获准的居留期限内(包括任何适用的延期)在本国境内停留,并须在期限届满时离境。如不遵守规定,则适用本法第61条的规定。”
第八条——《移民法》第25,871号及其修正案第29条现由以下条款取代:
“第29条——下列情形构成禁止外国人入境和居留的理由:
a) 向当局提交实质上或意识形态上虚假或篡改的本国或外国证件;或未申报犯罪记录、定罪或未执行的逮捕令;或为获取移民福利而策划虚假行为或以欺诈法律或未经授权实施的行为;或未能提交证明真实工作邀请的文件,而入境要求正是基于此;
b) 根据法院命令被禁止入境,直至该命令被撤销或禁令期限届满;
c) 在阿根廷共和国境内或境外因违反阿根廷法律而被定罪或有犯罪记录, d) 因犯罪行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论采用何种监禁方式;
d) 曾在阿根廷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被判犯有根据阿根廷法律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行,无论采用何种监禁方式;
e) 被当场抓获实施可能导致缓刑或其他替代措施的公共犯罪行为;
f) 实施或参与构成种族灭绝罪、战争罪、恐怖主义行为或危害人类罪的政府行为或其他行为,以及任何其他可能由国际刑事法院起诉的行为;
g) 实施或参与恐怖活动、煽动暴力或传播与民主制度相悖思想的活动,或属于或曾经属于被指控实施可能由国际刑事法院或根据第23077号法律起诉的行为的国内或国际认可的组织;
h) 在阿根廷共和国境内或境外因以营利为目的,促进或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滞留或离境阿根廷领土,或参与此类促进或协助行为而被定罪;
i) 逃避移民管制,或通过未经授权的地点或时间进入或试图进入阿根廷领土;
j) 虚报入境或获准入境的理由,或有充分理由表明所授予的入境或居留许可并非出于合法目的,而是出于其他目的;
k) 根据已最终批准的引渡令离开阿根廷领土;
l) 未遵守本法规定的移民合法化要求。
就本条而言,“定罪”是指任何最终判决,无论其是否为终局判决;“先例”是指起诉书、以传票结束初步刑事调查、移送审判或任何与此等程序等效的行为。
司法部门和检察机关必须在对外国人作出任何起诉、初步刑事调查结案并发出传票或同等程序性决定,以及任何刑事定罪判决(即使尚未最终生效)后五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国家移民局。
特殊情况下,基于人道主义理由、家庭团聚或未成年人权利受到严重影响等正当理由,国家移民局可以允许受本条规定限制的外国人入境。
移民局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允许曾因故意危害生命、性侵犯或危害公共权力和宪法秩序而被定罪或有犯罪记录的外国人入境。
根据前款规定援引家庭团聚权时,必须可靠地证明该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情感和经济利益。仅因合法不予入境或驱逐而导致的家庭关系破裂,并不足以认定家庭团聚权受到影响。给予特殊豁免必须基于对豁免理由的严格解释,并有充分的理由予以充分论证。
第九条——《移民法》第25871号及其修正案第34条现以如下内容取代:
“第34条——人员进出本国领土,必须通过国家移民局授权的入境点,无论陆路、水路、海路或空路,并在该等入境点接受相应的移民管制。
为进入本国领土,根据现行法规规定的任何移民类别申请入境的外国人,必须提交一份宣誓声明,说明其入境目的,并声明其已购买涵盖医疗需求的健康保险,以及符合法规规定的任何其他条件。”
第十条——《移民法》第25,871号及其修正案第35条现由以下条款取代:
“第35条——国家移民局应在边境立即拒绝任何外国人入境,并阻止其进入本国领土:
a) 试图持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身份证明文件入境者,除非是因第三国拒绝入境而再次入境;
b) 声称其入境理由属于旅游类别者,除非移民局认定其不符合本法第24条a款的规定;
c) 有充分理由怀疑其入境的真实意图与获得签证或向移民局报到时所作的意图不符者;
d) 在入境时或入境后立即被发现非法入境者;
e) 受以下任何一项约束者:本法第29条规定的障碍;
f) 当出现构成公共卫生或国家安全重大紧急情况的情况时,前提是该紧急情况已由特定法规宣布。
基于第29条规定的障碍而作出的拒签决定,隐含地包括禁止再次入境,期限不得少于五(5)年,并将根据拒签原因的严重程度分级。
在任何情况下,运输公司都将被告知其有义务在规定的强制期限内,使用被拒签外国人抵达时的交通工具,或如无法使用原交通工具,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将外国人送回其原籍地,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如有必要,在情况极其严重的情况下,为保障外国人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移民局可以扣留其证件并签发临时居留许可。该许可将允许您在阿根廷境内停留。共和国,但并不构成本法所定义任何类别下的入境。
移民当局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外国人逃避离境令。
任何外国人被拒绝入境的决定,只能通过向阿根廷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提交请愿书的方式,在境外提出上诉。
第十一条——《移民法》第25871号及其修正案第37条现由以下条款取代:
“第37条——任何外国人通过未经授权的入境点或逃避任何形式的移民管制进入阿根廷共和国,均应根据本法的规定被驱逐出境。
当移民当局当场发现外国人非法入境阿根廷时,应根据本法第35条的规定,在边境拒绝该外国人入境。
就本法而言,当场发现非法入境的情况是指:非法入境行为在实施之时或之后立即被发现;或该人正被执法部门追捕;或有证据足以合理推断该人刚刚入境且尚未到达其在阿根廷的最终目的地。
第十二条——《移民法》第25,871号及其修正案第53条现以如下内容取代:
“第53条——任何在阿根廷境内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合法居留但未经移民局批准的外国人,不得从事任何有偿或盈利性工作,无论其是自雇还是受雇于他人,也无论其是依附关系还是独立关系。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其在阿根廷共和国境内的停留均视为非法:
a) 未持有根据本法规定签发的居留许可;
b) 未接受移民局入境检查,或通过未经授权的地点或时间入境;
c) 在获准停留期限届满后仍留在阿根廷境内;
d) 改变了其获得居留许可的条件;或在获准停留期限内从事其移民局未授权的活动。身份;
e) 尽管符合任何一项可将其驱逐出境的条件,但仍留在该国。
第十三条——以下内容作为第25,871号移民法及其修正案的第53条之二:
“第53条之二——为核实外国人在阿根廷境内居留的合法性,国家移民局拥有以下权力:
a) 要求外国人出示身份证明和移民身份证明;
b) 组织和开展检查和执法行动,以核实雇主和住宿提供方是否履行了对居住在该国的外国人的义务;
c) 要求被检查场所的负责人出示现行法规规定的与外国人员和旅客相关的账簿、记录和文件。如果在检查时无法提供这些文件,则应责令负责人在不超过五(5)个工作日的不可延期期限内出示这些文件。此外,移民局可以下令扣押相关文件。” d) 保留必要的证据文件不超过三 (3) 个工作日,之后必须将其归还给原持有人;
e) 如被检查场所或地点的所有人或负责人反对,且该场所或地点不对公众开放,则须获得司法授权;
f) 如情况需要或为更好地履行控制职能所必需,则须请求执法部门协助。
f) 组织并开展检查和执法行动,以核实外国人向主管机关申报的移民身份的真实性;以及
g) 向主管司法机关申请对该外国人进行预防性拘留。
第十四条——《移民法》第25,871号及其修正案第54条被以下内容取代:
“第54条——外国人必须:
a) 在进入阿根廷共和国境内、启动居留程序或在居留检查期间所作的记录中,提供其在阿根廷共和国的实际地址;
b) 设立一个所有用途的法定地址,所有通知均在该地址有效。向国家人口登记处(RENAPER)或司法机关报告的地址也将被视为法定地址;并且
c) 提供一个电子邮箱地址,该地址在任何情况下均须完全有效且具有法律效力,并与实际地址或注册地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发送至该电子邮箱的电子通知均有效并具有约束力。相关方、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有责任访问该电子邮箱以接收发送至该电子邮箱的通知。
仅为获取移民福利而提供虚假地址声明或证明,将导致居留申请被认定为不合规或被拒绝,或被取消,并根据本法第29条a款和第62条a款的规定予以驱逐出境。
通知必须发送至电子邮箱地址;如无法发送至电子邮箱地址,则发送至行政程序中显示的最后注册地址。
任何地址变更均须由移民在变更发生后三(3)个工作日内,在其入境或居留许可档案中进行申报。
如果登记住所的地址号码或登记住所所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全部或部分消失,移民必须在三 (3) 个工作日内,在其入境许可或居留许可文件中提供新的地址。
第十五条——《移民法》第25,871号及其修正案第六十一条由以下内容取代:
“第六十一条——国家移民局在核实外国人居留不合法后,并考虑到该外国人的职业、与阿根廷国民的关系、已获批准的居留期限以及其他个人和社会情况,可责令其在为此目的设定的强制期限内使其身份合法化,否则将予以驱逐出境。如果该外国人在期限届满前仍未使其身份合法化,国家移民局将下令将其驱逐出境,但驱逐出境的执行具有暂缓效力,并将作为当事人参与有管辖权的法官或法院的诉讼,以审查驱逐出境的行政决定。”
第十六条——《移民法》第25871号及其修正案第62条由以下内容取代:
“第62条——国家移民局在不影响任何可能采取的法律行动的情况下,将取消其授予的任何居留许可,无论其停留时间长短、类别或入境理由如何,并在以下情况下下令驱逐该居民:
a) 为获取移民福利或阿根廷公民身份,他们精心策划了虚假行为或交易,或以欺诈手段或未经授权的方式实施了此类行为或交易;他们提交了内容或思想上虚假或篡改的文件;或者他们未披露犯罪记录、定罪或未执行的逮捕令;
b) 他们在阿根廷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被判犯有可判处监禁的故意犯罪,无论其服刑形式如何;
c) 他们在阿根廷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被判犯有为牟利而促进或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居留或离境的罪行;
d) 他们根据已最终批准的引渡令离开阿根廷领土;
e) 获得永久或临时居留权后,在阿根廷境外停留的时间达到或超过一年(临时居留权为六个月),除非该停留是由于履行阿根廷公共职能,或是由于从事国家移民局认为可能对阿根廷共和国有益的活动、学习或研究,或获得移民局的明确授权(可通过阿根廷领事机构申请);
f) 歪曲了授予居留权的理由,或在阿根廷境内的活动全部或部分由国家直接或间接资助,但未满足或违反了资助的明确条件;
g) 符合本法第29条(f)款和(g)款所述的任何情形,无论是在阿根廷共和国境内还是境外;
在特殊情况下,基于人道主义理由或家庭团聚,移民当局可以豁免取消居留权和随后的驱逐出境。
如果相关外国公民曾被判犯有故意危害生命、性侵犯或危害公共权力和宪法秩序的罪行,则移民当局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给予前款所述的豁免。
为评估所申请豁免的资格,将特别考虑申请人在阿根廷境内连续居住的时间。
根据前款规定援引家庭团聚权时,必须可靠地证明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情感和经济利益。仅因合法取消居留许可和驱逐令而导致的家庭关系破裂,不足以构成认定家庭团聚权受到影响的理由。
居留许可的取消必须立即报告给国家人口登记处(RENAPER,隶属于内阁副部长办公室的下属机构)、国家社会保障署(ANSES,隶属于人力资本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司社会保障副司的下属机构)、司法部国家累犯登记处以及各辖区的主管选举法官。
司法部门和检察机关必须在签发所有最终起诉书、已结案并发出传票或同等程序性文件的初步刑事调查结案报告以及所有针对外国居民的刑事定罪报告之日起五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国家移民局。
第十七条——《移民法》第25,871号及其修正案第63条由以下条款取代:
“第63条——在本法规定的所有情况下:
a) 根据本法第62条a)、b)、c)、d)和g)款规定的情况取消居留权,意味着被驱逐出境;
b) 根据第62条e)款取消居留权,意味着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个人情况,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办理移民身份合法化手续或离境;
c) 根据第62条f)款取消居留权,意味着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个人情况,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离境或被驱逐出境;
d) 如果驱逐出境是基于参与或实施故意犯罪,则意味着永久禁止入境;
e) 非因犯罪而被驱逐出境,则至少禁止入境五年,具体期限视案件的严重程度而定。
除外国人被判犯有危害生命、性侵犯或危害公共权力和宪法秩序的故意犯罪外,国家移民局可豁免禁止入境。
第十八条。《移民法》第25,871号及其修正案第69条由以下内容取代:
“第69条。当外国人正在办理居留申请,且被指控或被起诉的刑事案件的判决可能影响其在阿根廷境内居住的任何法律障碍时,执行机构应中止行政程序,直至该司法情况得到解决,并向该外国人颁发临时居留许可。”
同样,对于因法院命令而被禁止离境的外国人、目前在该国等待刑事诉讼的外国人,或法院表示希望其继续留在该国的外国人,均可获得“临时居留”许可。
第十九条——《移民法》第25,871号及其修正案第七十条由以下条款取代:
“第七十条——当外国人的驱逐令已生效且法院未依职权签发拘留令时,国家移民局应以附理由的决议请求主管司法机关下令拘留。此项措施的唯一目的是执行驱逐令。
特殊情况下,当存在公共安全、国防或公共卫生理由时,即使驱逐令尚未生效或尚未得到同意,国家移民局也可请求主管司法机关拘留该外国人。
一旦被拘留,如果该外国人提出新的事实,声称其是阿根廷公民的父母、子女或配偶,但前提是婚姻关系是在导致该决定的事件发生之前缔结的,并且该关系符合豁免条件,则国家移民局可以不予拘留。根据本法第29条和第62条的规定,国家移民局可以暂停执行拘留令,并在最多48个工作小时内核实所报告事实的真实性。
如果国家移民局对豁免申请作出有利评估,该外国人将立即恢复自由,并必须在移民局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合法移民手续。同时,该机构将请求主管司法机关暂停执行任何先前签发的拘留令,无论该拘留令是申请人提出的还是依职权签发的。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拘留和驱逐将立即执行。
如果外国人正在服刑且法院尚未下令驱逐出境,国家移民局必须请求立即签发拘留令,主管法官必须在释放该外国人之前签发该拘留令。
如果执行机构必须在非工作日或非工作时间请求签发拘留令,则必须向具有刑事管辖权的联邦法官提出申请。一旦拘留令获准,刑事法官应在不超过四十八 (48) 个工作小时内将案件卷宗移送主管法官,以便进行后续审理。
在任何情况下,拘留期限均不得超过为驱逐该外国公民所绝对必要且合理的期限。最长期限为连续三十 (30) 天,仅可延长一次,且延长期限与原期限相同。如无法执行驱逐,国家移民局应按照本法第 71 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拘留令执行完毕后,国家移民局应立即将所采取的措施通知原审法院和值班法院。
第二十条——《移民法》第 25,871 号及其修正案第 71 条现由以下条款取代:
“第71条——当无法在合理期限内驱逐外国人时,国家移民局可以下令释放该外国人。为此,移民局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该外国人的经济状况以及驱逐令的理由,设定担保,担保形式可以是实物担保或宣誓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移民局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命令该外国人定期出庭。
临时释放必须立即报告给主管联邦法官,并详细说明导致无法执行驱逐令的全部理由。”
第21条——《移民法》第25871号及其修正案第74条现由以下条款取代:
“第74条——国家移民局作出的最终决定或完全阻止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或请求的决定,以及侵犯主观权利或合法利益的纯粹程序性中间裁定,在下列情况下,应当通过行政和司法程序进行审查:
a) 拒绝外国人入境或居留;
b) 取消永久、临时或过境居留许可;
c) 命令外国人离境或裁定驱逐出境;
d) 命令处以罚款或保证金或执行罚款和保证金。
根据本法第75条最后一款的规定,对国家移民局局长作出的行为进行行政审查。
第22条—— 《移民法》第25,871号及其修正案第75条现替换为以下内容:
“第75条——处理前条所列事项的行政行为,包括由授权机构发布的行政行为,均可提起上诉。此类上诉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被上诉行为的发布机构提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应在五(5)日内正式转交国家移民局局长。
相关方可通过向执行机构正式提出申请来查阅案卷。自提交审查申请之日起,上诉期限可暂停一次,暂停期最长为自批准审查行为的通知发出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相关方可在提出听证申请后二十四(24)个工作小时内到机构接待处查阅案卷。
根据本法第74条,国家移民局局长作出的决定,即为穷尽所有行政救济途径,当事人可提起相应的司法上诉。
第23条——《移民法》第25871号及其修正案第76条现由以下条款取代:
“第76条——所有行政救济途径穷尽后,当事人可在收到穷尽行政救济途径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提起司法上诉。”
第24条——《移民法》第25,871号及其修正案第77条现由以下条款取代:
“第77条——司法上诉必须向联邦行政诉讼上诉国家法院或各省联邦法院提起。
上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附上法律顾问的陈述及支持性论据。必须附上书面证据,并提供所有其他被认为相关的证据。法院将根据《国家民事和商事诉讼法》第364条规定的准则评估此类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
案件卷宗提交后,法院在进行任何进一步程序之前,应给予检察官五(5)个工作日的时间就上诉的可采性发表意见。检察官作出答复后,案件卷宗应转交[不清楚/检察官]。国家移民局应在五(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5)个工作日。收到答复后,相关分庭应在五(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
如果上诉不符合本条规定以及受理上诉法院适用的规定,则应驳回上诉,无需进一步审理。
第25条——《移民法》第25871号及其修正案第78条现由以下条款取代:
“第78条——如根据本法第76条和第77条的规定对驱逐令提出上诉,且尚未签发预防性拘留令,则国家移民局可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请求法院下令执行本法第70条规定的拘留。
无需在本法规定的司法上诉程序之外另行提起拘留诉讼。”
第26条——《移民法》第25871号及其修正案第79条现替换为以下条款:
“第79条——对国家移民局作出的最终决定,不得提起行政上诉。对下级机构作出的决定,也不得提出复议申请。”
第27条——《移民法》第25871号及其修正案第80条现替换为以下条款:
“第80条——选择司法途径将导致丧失行政途径。”
第28条——《移民法》第25,871号及其修正案第86条现以如下内容取代:
“第86条——身处阿根廷境内且经济困难的外国人,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如被命令遣返回原籍国或被驱逐出阿根廷共和国,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援助。此外,如其不理解或不会说官方语言,则有权获得口译服务。”
第29条——《移民法》第25,871号及其修正案第89条现以如下内容取代:
“第89条——本法第76条和第77条规定的司法救济,以及主管司法机关的后续干预和裁决,仅限于审查被质疑行为的合法性、正当程序和合理性。”
第30条——《移民法》第25871号及其修正案第92条现替换为以下条款:
“第92条——对处以制裁、罚款或保释的决议提出的上诉,应按照第75条规定的层级上诉程序或第76条和第77条规定的司法上诉程序进行。”
第31条——《移民法》第25871号及其修正案第98条现替换为以下条款:
“第98条——在设立专门的移民事务管辖机构之前,国家联邦行政诉讼初审法院或国内联邦法院对本法第五章所涉事项具有管辖权。”
第32条——《移民法》第25,871号及其修正案第114条现以如下内容取代:
“第114条——辅助移民警察由阿根廷海军局、国家宪兵队、机场安全警察和阿根廷联邦警察组成,并有义务向国家移民局提供其所需的任何协助。”
第33条——以下内容现纳入《移民法》第25,871号及其修正案第123条之二:
“第123条之二——本法第34条所述的宣誓声明,自其实施细则制定之日起生效。”
第 34 条——《移民法》第 25,871 号及其修正案第 81 条、第 84 条和第 110 条予以废除。
第二章
对第24,521号高等教育法及其修正案以及第26,206号国家教育法及其修正案的修正
第35条——第24,521号高等教育法及其修正案第2条之二由以下条款取代:
“第2条之二——所有阿根廷公民(包括土生土长的阿根廷公民和已入籍的阿根廷公民)以及所有在阿根廷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均可免费在公立高等教育机构接受本科教育。此项免费教育意味着禁止对这些教育征收任何类型的直接或间接税、费用、征费或关税。
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可根据本法第59条c款的规定,对未包含在前款中的人员收取教育服务费用。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未在阿根廷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人员可能有资格获得……”在相关法规或公立高等教育机构与其他国家、机构或国内及国际公共或私营组织之间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情况下,可获得奖学金。
第36条——《国家教育法》第26206号及其修正案第143条现由以下条款取代:
“第143条——国家政府、各省和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市应根据《移民法》第25871号及其修正案的规定,通过提供其原籍国签发的文件,保障没有国民身份证(DNI)的移民获得并继续接受初等、小学和中学教育的资格和条件。”
第三章
对第346号公民法及其修正案的修正
第37条——第346号公民法及其修正案第2条由以下条款取代:
“第2条——下列人员可通过入籍获得公民身份:
1. 年满十八(18)周岁的外国人,证明其在申请入籍前已在阿根廷共和国连续合法居住满两(2)年,并向国家移民局(隶属于内政部部长办公室的下属机构)表达入籍意愿。
外国人如在申请入籍前已在阿根廷境内居住满两年,则视为已在阿根廷连续居住。”如前款所述,未离开本国者。
2. 无论居住时间长短,只要向国家移民局证明其已在本国进行重大投资的外国人。
第三十八条——兹将以下内容纳入《公民法》第346号及其修正案的第二条之二:
“第二条之二——为执行本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济部应确定哪些投资属于相关投资,并可为此目的设立具体的投资项目。”
第39条——《公民法》第346号及其修正案第6条现由以下条款取代:
“第6条——符合前述条款所规定条件的外国人应获得入籍证书,该证书由国家移民局颁发。国家移民局是隶属于内政部副部长办公室的下属机构。
为此,国家移民局应与国家人口登记处(RENAPER)协调必要的行动。国家人口登记处是隶属于内政部副部长办公室的下属机构,以便后者能够接收有关已颁发公民证书的信息并签发相应的国民身份证件。”
第40条——兹将以下内容纳入第346号公民法及其修正案第6条之二:
“第6条之二——兹设立投资入籍计划署,作为经济部下属的独立机构,其宗旨是设计、管理和监督投资入籍计划。
投资入籍计划署由一名执行主任领导,其职级和地位为副部长,由国家行政部门任命。”
第41条——以下内容特此纳入第346号公民法及其修正案第6条之三:
“第6条之三——投资入籍计划管理局拥有以下权力:
1. 实施旨在吸引外国资本并总体上鼓励外国直接投资的投资入籍计划。
2. 每年公布通过投资入籍计划获得的投资额。
3. 参与有关投资入籍计划政策的公众宣传活动。
4. 必要时,聘用合格人员负责投资入籍计划的推广或设计。
5. 接收投资入籍申请,并向国家移民局、金融信息局(UIF)及所有其他相关机构索取报告。”根据具体申请情况,由公共机构、私营机构或个人进行审核。
6. 评估投资入籍申请。
7. 向国家移民局提交一份说明理由的报告,建议批准或驳回该申请。
8. 颁布其认为必要的运作规章。
第四十二条——以下内容特此纳入《公民法》第346号及其修正案第六条第四款:
“第六条第四款——投资入籍计划署执行主任负责该署的组织、管理和行政工作。执行主任尤其具有以下职责和权力:
a) 代表该署行使法定权力。
b) 对该署进行全面管理,并监督其经济、财务、资产和会计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管理。
c) 向国家行政部门提出组织结构建议。
d) 批准内部运作规章。
e) 促进和管理为实现该署目标而筹集的资源和资金。
f) 接受遗产、遗赠和捐赠。
g) 编制并发布机构年度报告。
h) 在其职权范围内,与州、省、布宜诺斯艾利斯市和市政机构,以及公共和私营国际组织和公司签订合同和协议。
i) 设计旨在吸引外国资本的投资入籍项目。
j) 参与旨在增加外国投资吸引力的各项行动的实施。
k) 参与投资入籍申请的评估,确保既定程序和要求得到有效执行,并符合现行法规。
l) 参与制定和实施投资入籍项目信息宣传政策。
m) 参与确定实施投资入籍项目所需的投资额。
n) 与投资入籍项目机构的管理和代表工作相关的其他所有必要权力。第四十三条 兹废止《公民法》第346号及其修正案中的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
第四章
过渡条款
第四十四条 在本法令生效前提交的居留许可申请应继续进行,并按照申请提交时有效的法律框架进行审查。
第四十五条 在本法令生效前提交的入籍申请应继续在原审法院进行,并按照申请提交时有效的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第五章
最后条款
第四十六条 设立和运营投资入籍机构所需的费用应由国家行政部门第50管辖区(经济部)总预算拨款支付。
第四十七条 本法令自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须通知国会常设两院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通知、公布、送交国家官方登记处并存档。
MILEI - Guillermo Francos - Gerardo Werthein - Luis Petri - Luis Andrés Caputo - Mariano Cúneo Libarona - Patricia Bullrich - Mario Iván Lugones - Sandra Pettovello - Federico Adolfo Sturzenegger
e. 2025年5月29日 第36650/25号 v. 2025年5月29日
公布日期:2025年5月29日
关注binyuvisa,了解更多阿根廷护照移民资讯!
瑙鲁护照移民
约 ¥100万元
葡萄牙黄金签证
约 ¥300万元
几内亚比绍绿卡
约 ¥3万元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护照移民
约 ¥60万元
菲律宾退休移民(SRRV)
约 ¥20万元
葡萄牙黄金签证(基金)
约 ¥4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