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4 16:53来源:
要点总结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TBMM)于2026年5月21日通过了税制改革方案(Esas No: 2/3669, Sıra Sayısı: 270);该法案尚未在官方公报(Resmi Gazete)上公布,因此目前尚不生效。
>>一旦正式公布,符合条件的移居土耳其的外国公民将根据新增的第20/D条(Mükerrer,即所得税法第193号)享受20年免征土耳其所得税的优惠,该优惠适用于其境外收入。
>>对于符合20年免税条件的个人,其遗产税和赠与税在免税期内将统一降至1%。
>>根据土耳其《企业税法》第5520号(Geçici Madde 19),一项财富特赦计划允许在2027年7月31日之前申报海外资产,标准税率为5%,符合特定条件者可享受0%至4%的优惠税率。
>>申请人必须在移居土耳其之前的三个日历年内未在土耳其居住。
>>该政策为计划在获得土耳其公民身份后建立税务居民身份的投资入籍申请人提供了一个独特的叠加机会。
2026年5月21日,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全体会议通过了一项针对多部土耳其税法的综合修正案。该立法(登记编号:Esas No: 2/3669,分发编号:Sıra Sayısı 270)引入了三项对国际高净值人士具有战略重要性的结构性变革:针对境外来源收入提供为期20年的土耳其所得税豁免;针对同一群体降低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至1%;以及一项“财富特赦”计划,允许在2027年7月31日之前申报此前未申报的境外资产。
本合规简报阐述了该立法的当前状态、各项条款的法律依据、适用资格条件,以及对于正考虑移居、获取第二公民身份或进行资产回流的客户所具有的战略意义。本简报的内容仅取材于第一手政府官方资料,包括:土耳其大国民议会(TBMM)全体会议议程、计划与预算委员会报告(分发编号:Sıra Sayısı 270),以及《土耳其共和国官方公报》(T.C. Resmî Gazete)的每日刊载内容。
截至发布之日的立法状态:该立法已于2026年5月21日获全体会议通过,但尚未在《官方公报》上正式刊登。根据《土耳其宪法》第89条规定,任何法律必须经总统签署颁布并刊载于《官方公报》之后,方可正式生效并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本简报中所述的各项条款目前尚处于待生效阶段(即具有前瞻性)。我们将在该法律正式刊载于《官方公报》之日对本文进行更新。
土耳其税制改革:监管框架与立法现状
该税制改革方案于2026年5月5日提交至土耳其大国民议会(TBMM)主席团。该提案由多位议员联署发起,其中包括布尔杜尔(Burdur)选区议员穆斯塔法·奥古兹(Mustafa Oğuz)、奥斯曼尼耶(Osmaniye)选区议员塞迪·居尔索伊(Seydi Gülsoy),以及来自正义与发展党(AK Party)议会党团的另外64名联署议员。该提案随后被移交至“计划与预算委员会”作为主审委员会进行审议,同时指定“工业、贸易、能源、自然资源、信息与技术委员会”作为辅助审议委员会。计划与预算委员会于2026年5月6日通过了该提案。委员会报告于2026年5月12日分发。根据《议事规则》第91条,大会开始以“基本法”(Temel Kanun)的形式审议该法案,法案结构分为两部分(第1至7条及第8至15条)。大会于2026年5月21日通过了该法案。
截至本简报发布之日,该法律尚未呈交总统予以颁布,亦未在《官方公报》(Resmî Gazete)上刊登。刊登于《官方公报》第33260期(5月21日)、第33261期(5月22日)、第33262期(5月23日)、第33263期(5月24日)及第33264期(2026年5月25日)的法规包括:第7579号法律(《土地登记法》修正案)、第7580号法律(索马里赠款协议批准法)以及第7581号法律(OECD伊斯坦布尔中心议定书)。该税制改革法案将在《官方公报》刊登后获得正式的法律编号。
土耳其为期20年的境外所得税豁免政策
该一揽子方案的核心条款,是新增并纳入第193号《所得税法》中的第20/D条(Mükerrer)。该条款规定,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若在土耳其确立税收居民身份,自确立居民身份之日起的20年内,其来源于境外的收益与收入可免缴土耳其所得税。
在所有设有实质性移民途径的司法管辖区中,此项境外所得税豁免制度的期限堪称最长之一。欧盟及地中海市场中类似的优惠制度,其适用期限通常较短;相比之下,土耳其的这项政策将显著改变客户在权衡土耳其与其他备选方案时的长期规划考量。
>>土耳其(新政)
20年
《补充条款》第20/D条
自确立税务居民身份之日起的20年内,源自境外的收益可免征土耳其所得税;此项优惠须以第2/3669号法律的正式通过为前提。
>>意大利
15年
《所得税统一法典》(TUIR)第24-bis条
对源自境外的收入征收每年20万欧元的固定替代税;每位家庭成员需额外缴纳2.5万欧元。
>>希腊
第4172/2013号法律第5A条
对源自境外的收入征收每年10万欧元的固定统一税;每位家庭成员需额外缴纳2万欧元,且需承诺进行50万欧元的投资。
>>葡萄牙 NHR(已关闭)
10年
2024年起关闭
原有的“非惯常居民”(NHR)税收制度已停止接受新申请。取而代之的IFICI制度适用范围更为狭窄。
土耳其税收豁免的资格条件
若要依据《补充条款第20/D条》(Mükerrer Madde 20/D)获得资格,申请人必须满足三项法定条件;这些条件已在“计划与预算委员会”的报告及法案文本中得到核实:
条件及要求
>>非居民期间:该个人在确立新的居民身份之前的连续三个日历年内,不得被视为土耳其的税务居民。
>>无既往全面纳税义务:该个人在上述同一三年期间内,不得拥有土耳其的“全面纳税人”身份或承担“一般纳税义务”。
>>收入来源:该项豁免仅适用于源自境外的收益与收入。源自土耳其境内的收入仍须依据《所得税法》缴纳标准的土耳其税款。
根据委员会报告的说明,若个人在进入新税收制度之前,因在土耳其境内获得的房地产收入、资本收入或资本利得而产生了既有的“有限纳税义务”,仅凭此事实本身,并不足以取消其申请上述豁免的资格。对于那些此前已在土耳其进行过投资组合配置的客户而言,这一澄清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土耳其1%的遗产与赠与税制度
本次法案修订方案对《第7338号遗产与赠与税法》第16条进行了修正,引入了一项统一的1%税率。该税率适用于符合《补充条款第20/D条》资格的逝者或赠与人所涉及的遗产与赠与转移,且该转移行为必须发生在20年的豁免期内。土耳其标准的遗产与赠与税税率表采用累进税制,其税率远高于1%;因此,这项新设的统一税率对于那些计划通过土耳其税务居民身份来构建多代际财富传承架构的客户而言,代表着一项重大的代际规划优势。
这项1%的税率并非无条件的。它并不意味着土耳其遗产与赠与税制度的全面下调,而仅适用于已进入“20年境外收入豁免制度”的人群,且仅在豁免期持续有效期间内适用。计划利用该税率构建传承架构的客户,应确保其税务居民身份在预期的遗产继承事件发生期间内保持连续有效。
土耳其财富特赦窗口:第19号临时条款
该法案第10条在第5520号《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增了第19号临时条款(Geçici Madde 19)。该条款设立了一个有时限的窗口期,在此期间,个人及企业可申报其持有的境外资产——包括现金、外币、黄金、股权、债券及其他证券——并将上述资产转移至土耳其;在已申报金额的范围内,这些资产的资金来源将免受后续的税务稽查。
此次特赦方案主要围绕四大运作支柱构建,其内容已通过委员会报告得到核实,并由毕马威(KPMG)税务部门直接援引法案文本进行了报道:
详情
>>申报截止日期:2027年7月31日(视总统是否批准延期而定;若获延期,对于在该日期之后进行的申报,适用税率将额外上调0.5个百分点)
>>资产转移窗口:申报资产必须在申报之日起两个月内转移至土耳其境内
>>标准税率:按申报金额的5%征收
>>优惠税率区间: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可适用0%至4%的优惠税率;据报道,此类条件包括承诺将资金进行定期存款,并投资于符合资格的土耳其金融工具
>>持有期限要求:申报资产必须在资产负债表中记入专门的基金账户,并持有满两年;若提前支取,将引发相应的合规后果
>>审计豁免权:对于申报范围内的金额,税务机关将不进行任何税务检查或评估;此项豁免权仅限于已申报的金额,不适用于未申报的资金
>>亏损处理:处置申报资产所产生的亏损,不得用于抵扣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因申报而缴纳的税款,不得作为费用列支,亦不得用于抵扣其他税款
此次特赦与免税资金回流有着本质区别。对于申报的金额,仍需缴纳相应的税款。其主要优势在于程序上的确定性:申报的资金将免受针对其来源的追溯性审计;此外,其资产持有与信息披露的架构,能为那些在原始来源文件可能不完整的司法管辖区持有资产的客户,提供一条具有充分抗辩力的合规路径。
注:不包含法律及行政费用。若相关证明文件源自土耳其境外,则需进行翻译并办理海牙认证(Apostille)。
土耳其税务居民身份:国际高净值人士的战略布局
对于正在评估该税务制度的客户而言,以下三个维度的对比分析至关重要:
**对比阿联酋(UAE)**
阿联酋实行9%的联邦企业所得税(自2023年6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利润超过37.5万迪拉姆(AED)的部分;与此同时,阿联酋实行个人所得税免征政策。相比之下,土耳其的税务制度允许对境外来源收入享受长达20年的个人所得税豁免期。对于那些收入结构主要由境外收益构成、而非源自土耳其境内商业经营活动的客户而言,土耳其的税务制度能够提供比其他短期方案更长远的税务规划周期。而对于在土耳其境内拥有活跃商业运营的客户,其企业所得税仍需按土耳其现行的标准税率缴纳。
**对比意大利与希腊**
意大利(依据《统一税法》第24-bis条)与希腊(依据《第4172/2013号法律》第5A条)均对境外来源收入征收固定金额的“替代税”(Lump-sum substitute tax),税额分别设定为每年20万欧元和10万欧元。上述两国的税务制度均设定了最长15年的适用期限。而土耳其的税务制度不仅提供了长达20年的适用期限,且不征收年度固定替代税;这种结构性的差异意味着,对于拥有极高境外收入的客户而言,在整个税务规划周期内,选择土耳其方案有望实现可观的综合税负节省。
**对比葡萄牙**
葡萄牙原有的“非惯常居民”(NHR)税务制度已于2024年起停止接受新申请。取而代之的IFICI(科学研究与创新激励税制)其适用范围更为狭窄。对于那些在2024年之前曾考虑通过葡萄牙方案获取税务居民身份、却因原NHR制度关闭而未能如愿的客户而言,土耳其的税务制度提供了一个适用期限更长的理想替代方案。
将土耳其税务居民身份与土耳其公民身份相结合
土耳其拥有一套成熟且行之有效的“投资入籍”计划,并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投资途径。此次税制改革方案并未对“投资入籍计划”(CBI)进行修订;该计划的法定框架依然维持原有的设立状态。对于CBI申请人而言,新税制的战略价值在于其所提供的“叠加”机遇:外国公民既可通过CBI计划获取土耳其公民身份,又可独立建立土耳其税务居民身份,从而在满足“三年非税务居民”这一先决条件的前提下,依据《税法》第20/D条(Mükerrer Madde 20/D)的规定,享有长达20年的税收豁免权。
这种身份叠加所形成的综合优势,在当前各大CBI实施司法管辖区中堪称独一无二:申请人不仅能获得第二公民身份——从而享有前往众多重要目的地免签或落地签的便利——还能同时享有针对境外收入的长期税务居民豁免待遇。相比之下,加勒比地区的CBI计划(包括圣基茨和尼维斯、多米尼克、格林纳达、圣卢西亚以及安提瓜和巴布达)均未提供结构与此类似的、长达20年的境外收入税收豁免机制。在新的法规框架下,通过“获取土耳其公民身份”与“自主选择土耳其税务居民身份”相结合所实现的这一综合成果,如今仅需在单一司法管辖区内即可达成;而在过去,若要实现同等效果,往往需要通过跨越两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复杂架构设计方能实现。
对于那些以构建“跨司法管辖区备用方案(Plan B)投资组合”为战略目标的客户而言,土耳其所提供的这一机遇,如今已成为一个值得与加勒比地区CBI方案并列考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土耳其税法:生效前尚待完成的步骤
在该税收制度正式实施前,尚需完成三个程序性步骤:
>>总统颁布。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法律获议会通过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呈交总统。总统可在十五日内签署并颁布该法,亦可将其退回议会要求重新审议。若需推翻总统的退回决定(即维持原法案),议会需以简单多数票通过。
>>在《官方公报》(Resmî Gazete)上刊登。除非法律本身另行指定生效日期,否则该法自刊登之日起生效。该法案组合中的部分条款——包括某些与出口相关的企业税收规定——计划自2027财年起开始适用。
>>实施细则。关于“财富特赦”(即资产申报特赦)的具体适用程序、申报表格以及符合条件的金融工具清单,将由财政部通过附属法规或一般公告的形式予以发布。我们将持续追踪这些文件的发布动态,并在其发布后第一时间予以公布。
我们正密切关注每日更新的《官方公报》;一旦该法案正式刊登,我们将立即更新本文,补充载明该法的颁布编号及正式生效日期。
土耳其推出的这一全新税收框架,创造了一种独特的“分层式”机遇——这是目前其他主要“投资入籍”司法管辖区所无法提供的。对于那些在连续三年证明其非税务居民身份后确立土耳其税务居民身份,且已通过既定的投资渠道独立获得土耳其公民身份的客户而言,他们将构建起一种独特的“单一司法管辖区”结构;该结构不仅赋予了其极高的国际通行便利性,更提供了长达20年的境外收入免税期。然而,严格遵守合规要求依然至关重要:无论是“连续三年非税务居民”这一先决条件的满足、税务居民身份的确立流程,还是“财富特赦”的申报操作细节,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执行得准确无误。请务必注意:这并非一套可以完全依靠个人自行操作(“自助式”)的制度体系。
2026年土耳其税制改革常见问题解答:资格、时间安排与策略
土耳其为期20年的境外所得税豁免政策目前是否已生效?
尚未生效。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已于2026年5月21日通过了相关法案(编号:2/3669)。截至本简报发布之日,该法律尚未呈交总统签署,亦未在《官方公报》(Resmî Gazete)上刊登。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法律必须经总统颁布并在《官方公报》上刊登后,方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将在该法律正式刊登之日更新本文内容。
哪些人有资格享受土耳其为期20年的境外所得税豁免政策?
在土耳其确立税收居民身份,且满足以下两个先决条件的自然人:在迁入土耳其之前的连续三个日历年度内,未被视为土耳其居民;且在此期间,未在土耳其拥有完全纳税人身份或承担一般纳税义务。该豁免政策仅适用于源自境外的收入;源自土耳其境内的收入仍须按照土耳其现行税法缴纳标准税款。
该项立法是否会对土耳其“投资入籍计划”(CBI)产生影响或变更?
否。第2/3669号法律并未对土耳其“投资入籍计划”的法定框架进行修订。两者之间的策略性关联在于:土耳其公民(包括通过“投资入籍计划”途径获得公民身份的人士)可独立确立其土耳其税收居民身份;若其满足“迁入前三年非居民”这一先决条件,便可申请享受为期20年的税收豁免待遇。
根据《临时条款第19条》(Geçici Madde 19)规定,土耳其的“财富特赦”税率是多少?
针对申报的境外资产,标准税率为5%。若满足特定条件(根据官方权威解读,此类条件包括承诺将资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于符合资格的土耳其金融工具等),则可享受0%至4%的优惠税率。申报的资产必须在申报之日起两个月内汇入土耳其境内,并须在指定的特别基金账户中存放满两年。资产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27年7月31日。
对于在土耳其居住且符合特定资格的境外居民,其适用的遗产税与赠与税税率是多少?
若资产转移方符合《补充条款第20/D条》(Mükerrer Madde 20/D)规定的资格,且资产转移行为发生于上述为期20年的税收豁免期内,则针对此类遗产及赠与转移,适用1%的优惠税率。相比之下,土耳其现行的标准遗产税与赠与税税率表采用累进税制,其税率远高于上述优惠税率。享受1%的税率需以持续符合“境外所得豁免制度”的资格要求为前提。
土耳其的20年期税收制度与意大利《税法典》(TUIR)第24-bis条或希腊《第4172/2013号法律》第5A条所规定的制度相比,有何异同?
根据意大利《税法典》(TUIR)第24-bis条设立的制度规定,纳税人需每年缴纳20万欧元的固定替代税,最长可享受15年。而根据希腊《第4172/2013号法律》第5A条设立的制度规定,纳税人需每年缴纳10万欧元的固定总额税,最长可享受15年,且须承诺进行50万欧元的投资。相比之下,土耳其的这项制度一旦正式刊登于《官方公报》,将提供长达20年的适用期;在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针对境外来源所得无需缴纳任何年度替代税。
客户是否可以在相关法律正式刊登于《官方公报》之前,便着手开展各项准备工作?
可以,但需注意相关限制。在法律正式刊登前的准备工作可包括:分析来源国的税务状况、审查现有的资产架构、协调银行业务以配合“财富特赦”计划、制定企业架构方案,以及根据1%的遗产税制度修订遗产规划。至于正式的申报手续以及在土耳其境内的资产转移操作,则必须等到相关法律正式刊登于《官方公报》且配套实施细则发布之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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